在北京,公司股权变更时的内部决议通常由以下主体发起: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如果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如果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时就需要由股东会来发起并形成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样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如股权变更等拥有决策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较为自由,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例如对转让的限制、受让方的资格要求等,那么在进行股权变更时,也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董事会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也可能参与股权变更的相关决策和内部决议的发起: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在股权变更方面的一定职权,例如在一定范围内决定是否同意股东的股权转让申请、参与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或条件等,那么董事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发起相关的内部决议。
受股东会授权: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授权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处理股权变更事宜并形成决议。比如,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股权变动的情况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一些小比例的股权内部转让进行审批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