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可以被继承或者承受。
1、继承。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继承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承受。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据。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为方便软件著作权人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在各地设立办事机构,受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1、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己使用软件,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软件应当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特别是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时,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使用许可软件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的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专有许可的,应视为非专有许可。
在许可使用软件中,软件的著作权人未发生改变,仍为许可人。被许可人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软件的权利,而无权再将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
2、转让。除了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全部权利,也可以转让部分权利,但署名权不得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转让一般是没有期限的。但在实践中,有些软件的转让规定了期限。在转让期满后,软件著作权应当回归原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