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随时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明自己为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利将自己开发的软件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其不同于传统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当然著作权并非需要登记才能获得保护,作品一经完成即获得保护。但现在国家鼓励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一是强化、固定权利,二是可以培养企业创新及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