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变更(有金融的备案,在金融局的监管名单里面)
转让吉林的融资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千万以上的,有过实缴,有金融局的备案,在金融局的监管企业里面,公司纯内资控股的,当前没有任何诉讼,无隐藏债权债务,无对外担保,工商无任何异常。公司成立五年以上,当前存量的业务只是用来应付年检的,之前做过少量业务都已经全部结算完了。如果您正在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细咨询(主页或者头像可以联系)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五)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三)变更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
(四)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当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