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外债备案的主体主要包括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主体资格方面,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例如企业有持续盈利的业务,财务状况健康,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等。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如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经过正规审计。
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在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且用途符合规定,如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等实体经济领域,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用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对借用外债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