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对哪些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一、主要备案主体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商务部门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管理。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以确保投资的合规性。具体来说,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地方企业:这些企业通常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备案申请。
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或由其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等,在开展境外投资时,也需向商务部进行备案。这些企业可能通过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统一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二、备案要求与流程
备案要求:
企业需具备明确的投资目的、规模、形式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目的国的法律要求。
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资金来源证明等。
对于特定类型的并购项目,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或中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能需要进行核准而非备案。
备案流程:
企业需登录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商务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企业资质、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等。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将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其他注意事项
资金真实性:企业应确保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对于无法具体说明资金来源的企业,可能难以通过审查。
投资真实性:企业应提供真实、可行的投资项目,如非真实项目备案,获得备案证书,后续也可能面临外汇备案无法通过等问题。
定期报告:企业在完成备案后,还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实施情况,保持信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