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需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项目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等。
外债相关文件:外债借款合同或意向书(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合同、协议及其它与外债有关的主要协议内容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申请外债的决议文件;担保合同及付款凭证等金融类协议的复印件;借款银行资信报告、还款来源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复印件等。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外债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说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
二、提交申请
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
在线提交:企业需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纸质提交:企业也可将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但需注意,如选择纸质提交,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初步审核
审核登记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并说明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受理与审核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后,会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核。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五、获取审核登记证明
出具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将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该证明是企业合法开展境外融资活动的重要凭证。
不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核登记机关会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后续事宜
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信息披露:企业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变动登记:企业在借用外债后,还需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并在备案登记后注意相关变动(例如合同内容、项目信息的修改等),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备案登记部门进行变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