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必备清单——备案申请条件篇
境外投资必备清单——备案申请条件篇
境外投资必备清单——备案申请条件篇
投资主体要求:
依法设立:境内投资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不 良 记录: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违规等不 良 记录,资信状况良好。这是确保企业具备境外投资能力和诚信度的重要前提。
具备一定优势:企业自身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有能力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项目相关要求: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率、风险评估等方面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例如,投资项目应符合投资目的地的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具备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不涉及敏感领域和地区: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等)以及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对于敏感项目,审批会更为严格甚至可能不被允许。
财务及资金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对于成立时间满一年的企业,通常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如盈利状况较好,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等。部分地区或情况下可能要求企业的盈利要超过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企业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且能够满足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材料要求:企业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投资合同、项目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