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常见问题如下:
关于主体资格:
投资主体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满一年以上的企业,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未满一年,也可以进行境外投资备案,但需对相关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进行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可参照企业的相关办法执行;
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相关办法办理,但在境外设立机构则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
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可以备案,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行业限制:境内公司的业务不能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清单,如房地产、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金融类等。不得投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若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投资参股比例: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参股比例小于10%可以备案。
涉及多个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
前期费用登记: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若需提前向境外汇出费用(前期费用),应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办理相关的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前期费用的金额应低于国内企业准备用于境外投资额的15%,且不高于300万美元。办理材料包括详细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境外投资备案的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计划等。经过核准或备案的前期费用将被计入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中。
存量权益登记:完成境外投资备案之后,在投资实施的过程中,投资方需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外汇局报告上一年度境外企业的存量权益情况。若企业被选为样本,则需按季度提交。多个境内主体共同投资一个境外企业的,共同商议其中一个主体进行申报即可。需注意,投资者要确保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因为外汇局会进行抽查,若发现违规情况,会限制企业的外汇业务办理。银行会将企业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存量权益登记且无违规现象,作为为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前提条件。
备案后手续:备案登记后可能需要履行其他手续,如税务登记、外汇管理等。具体手续可能因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办理时间:批准期限因国家和项目而异,有的项目可能需要数周至数月的时间。
不同地区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和材料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办理前可咨询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境外投资还需遵循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