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条 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规则。
第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三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四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xingzhengchufa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监委统一的编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十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十二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有机投入品证明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19630.1附录C或GB/T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3国家认监委可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一、 认证介绍
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生产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有机产品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第二,整个生产过程遵循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要求;第三,生产流通过程中,具有完善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档案记录;第四,通过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查。
有机产品认证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自愿性认证业务,认证依据为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包括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四个部分。
二、 认证益处
(1)提高产品质量;
(2)提高产品度;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
(5)有利于企业产品进入市场。
有机产品认证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包括、纺织品、饲料等,如杂粮、水果、蔬菜、乳制品、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及纺织品和饲料等。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GAP是国际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养殖业实施GAP认证,通过实施良好养殖规范标准,由国际GAP协会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检查认证。可以在国际GAP组织注册,从而达到国际养殖产品的标准认同,是今后我国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采购接轨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经与国际GAP组织达成认可,并在国内认证了多家养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