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外债备案新规来了!红筹架构纳入监管
发改委--外债备案新规来了!红筹架构纳入监管
发改委--外债备案新规来了!红筹架构纳入监管
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明确主要定义。
1.中长期外债的定义,这条和2044号文一致,1年期及以下的债务工具不在规定范围内。
2. 明确管理范围,细化境内企业控制境外企业的定义,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也就是说,我们常见的红筹架构发债模式将正式以发文形式纳入管理!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细化债务工具。2044号文提及的债务工具为“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本次意见稿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外债范围扩大且更为详细。
二、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2044号文对外债管理方式取消了原来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本次意见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制度。多了“审核”二字在前,可见监管部门将加强外债审核力度,强化事前审核,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三、明确外债用途。
意见稿明确了外债在境内外自主使用须符合的五项条件,较2044号文需“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等正面规定,意见稿提出了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比如“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这对于政府担保类发债、企业信誉及自律监管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约束,引导外债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四、企业借用外债基本条件。
2044号文对于企业外债基本条件的规定为:“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本次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及企业高管的无罪记录要求,规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能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刑事犯罪,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五、规范审核登记程序。
意见稿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时间、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以及《审核登记证明》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发改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信息,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发改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和地方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外债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密切关注企业外债实际借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事件,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
引导企业合理审慎决策,在申请环节即树立风险管理意识,积极防范外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