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外债新规落地!外债备案登记审核新规解读
国家发改委外债新规落地!外债备案登记审核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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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 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 款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 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 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审核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的 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 改外资﹝2015﹞2044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