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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另一种是体外诊断试剂。
自建库房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合同,
3.库房平面图(含库房门、内门、货梯及电梯)
4.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5.库房面积证明(自建库房提供)
6.法人以及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身份证等
8.质量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医疗器械caigou与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贮存与养护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包装完整,无破损,标识清楚,由无菌生产厂商或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商提供的,供临床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的器械。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中国境内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备案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对其经营产品进行质量管理和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以及维护保养、监测、检查等制度;
(四)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卫生标准和环境标准。
(一)有保证其经营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要求、生产许可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按照规定颁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其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中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等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1、诊断试剂是指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要求,对人体样本如血液、尿液、唾液、脑脊液等进行采集和处理,采用特定的检测原理和方法,通过对样本中某种特定物质的测定来判断人体某种疾病或生理状态的一类医学检测产品。
2、体外诊断试剂包括:酶免疫检测试剂包括血清酶联免疫试剂和免疫比浊方法),微生物培养基,化学发光试剂,流式细胞术试剂,细胞化学染色试剂,酶标仪,荧光定量PCR仪等。
3、体外诊断试剂:血液/尿液/脑脊液检测(包括:化学发光法、酶联免疫法、免疫比浊法);尿液/尿液/脑脊液细菌培养和药敏检测;生化检测;酶联免疫法乙型肝炎病毒(HBV)抗体测定;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测定;甲肝抗体测定;肝损伤标志物检测;血凝指标检测等。
4、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①第一类:需要对人体样本进行采集和处理,并通过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得到人体样本中某种特定物质含量的一类医学检测产品。包括: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免疫比浊法、化学发光法免疫比浊法等。
包括:胶体金试纸条、酶免分析试剂(化学发光)、荧光定量 PCR仪等。
包括:化学发光法免疫分析试剂、胶体金试纸条、酶联免疫法酶免分析试剂等。
包括:化学发光法免疫分析试剂(化学发光)、化学发光法免疫分析试剂(化学发光)、酶免分析试剂(酶联免疫)、荧光定量PCR仪等。
包括:抗体系列产品(如甲胎蛋白抗体、人血清白蛋白抗体等)、荧光定量PCR仪等。
包括:抗原抗体系列产品(如 IgG/IgM/IgA/IgE/补体C3等)等。
1.受理申请:企业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受理;
2.受理审核:负责审批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现场验收: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验收;
4.公示公告: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示公告;
5.颁发证书:对于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将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证书变更:办理人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证书注销后,可按规定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证书验证:企业可按照规定对已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行验证;
9.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地址是商住的可以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环境。
1.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人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在办理时,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经营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1、原件:
2、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原件必须和复印件相符。
4、如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应当提交由其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文件复印件;
(4)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5)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6)《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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