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此政策明确纳税人可以从两处取得收入,并且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budui、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法》规定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shebao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选择在一个用工单位缴纳shebao。
6、基于以上政策理解,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只能选择在一处缴纳she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