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有三个主要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的成本与价值的关系远低于有形资产,其成本与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无关。一项关键专利的价值可以达到几亿美元,其研发成本可能不到百万美元。
其次,关于知识产权成本的信息无法完整记录,成本难以知晓。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只是企业持续投入的一部分。
第三,专利不同,很难确定可比专利,无法计算专利估值实缴流程替代价格。不同的R&D队成本不同,更换成本和费用不能重复。如果方式不对,成本控制不对,可能会投入更多的成本。
现在我国企业在财务会计评价中主要使用成本法,但成本法充分反映了专利等相关信息可能带来的利益,不具有经济意义。因此,在融资保险的担保价值评估、专利侵权诉讼评估、授权使用费评估、逐级利润评估、内部管理目的评估中很少使用成本法。
2.收益法
收益法将被评估专利在其剩余生命周期内每年的预期收益(许可费、利润和成本节约)进行折现和累加,并使用该方法对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值进行评估。收益法的理论出发点是,资产的价值是由使用产生的效益决定的,购买专利技术是一项投资,而投资要承担风险并获得效益,效益是投资的主要动机,因此不必考虑其创造成本。因此,被评估专利技术的价值可以根据被评估专利技术在投资者持有期内所能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
收益法在国外应用广泛,也是我国技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收益法是一种常用的专利技术评估方专利估值实缴流程法,它真实地反映了专利技术产品的利润目的和利润大小,并根据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应用和利润大小间接确定了专利技术的价值,而专利技术产品是专利技术所依赖的实体。这种方法综合考虑了市场收益的大小、专利技术的盈利期和市场风险,结合投资决策容易被专利技术买卖双方接受。但这种方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难以准确确定三要素专利估值实缴流程,也难以区分企业的收入中哪些是专利技术带来的,哪些是其他资产产生的。未来不确定,未使用的专利和战略专利无法评估。
3.市场法则
市场评估附注是选取近期技术市场上同类专专利估值实缴流程利技术的交易条件和价格作为参考,比较被评估专利技术与近期销售的同类专利技术的异同,适当调整同类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从而确定被评估专利技术价值的方法。实质上,可比专利的交易价值被视为被评估专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