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实缴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7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第三条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知识产权出资来完成实缴是指:
企业通过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价后,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实缴。
2014年,公司法等一些法律的修订、改革,公司注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注册资本有很大的变化:初创企业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采取更加灵活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帮助资金不足的企业更好的开始。
知识产权增资的法律依据:2014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条款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条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实缴新流程
1.根据贵公司的经营范围提炼出专有技术,带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由您行业内两名国家工程师论证签字。
2.可行性研究报告递交到专业评估机构,由两名国家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盖章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转移协议和验资报告。
4.带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公司原营业执照,递交您公司注册地工商,经工商一审、二审,为您去的新的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来完成实缴,能够在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大大增强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会存在注册资本金抽逃的问题,又可以长期享受国家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