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转让 新注册代办 可提供注册会计师 无任何异常办理证券备案 可配合代办外迁年检换合伙人、法人、股东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普通合伙)成立五年以上,人员可留任,无异常记录,一手资源可随时交接。
全国律师事务所转让 提供律师团队
全国税务师事务所转让 提供注册税务师 全国可外迁手续齐全 无任何异常
全国资产评估公司转让 全国可外迁 提供评估人员 代办证券备案无任何异常记录
全国价格评估公司转让 提供评估人员 手续齐全 无任何异常记录
全国房地产评估公司转让一级至三级 提供人员 升级 也可外迁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