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团队
这里所称的实际控制所以是指股权上的和财务上的,其他诸如人格魅力、社会影响等等并不在考虑之内。创业项目就好比一艘船,实际控制人就是船长。船长与船休戚与共,这样船上的其他人,诸如小股东、投资人、核心员工等才会更有安全感。因为大家知道,如果船沉了,船长也会沉,所以船长会拼命让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相反,如果股权分散、“齐抓共管”,一方面,遇到问题七嘴八舌、多头指挥,决策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因为利益捆绑不紧密,大船将倾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轻易的选择弃船逃生。在创业道路上,如果股权分散,迟早祸起萧墙。如果确实没有实际控制人,可以考虑在创业团队内部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形成实际控制团队,在面对投资人或者做出重大决策时发出同一个声音,可以理解为退而求其次。
二、持股比例与人员价值相匹配
有的时候,是项目设立时的持股比例与人员价值不匹配,而有的时候,则是人员价值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发生了变化。因此,在项目合作时设立某种股权结构的动态调整机制是可以考虑的。
例如,在一个资金、场地、技术、销售渠道等要素相结合的项目中,资金和场地的价值是客观公允的,而技术和销售渠道的价值在公司设立之初未必能够非常准确的做出判断。所以,可以考虑在一定的时间和幅度内依据某项指标进行股权调节是一个选项。指标可以是销售额或者净利润,调节方式可以是股权转让或者增资。
前些年的逻辑思维就是个例子。罗振宇作为整个项目的核心人物,仅仅持有百分之十几的股权,这就是公司核心的创始人股权比例过低,导致一个估值达到了十几亿的创业项目宣布散伙,罗胖单飞。
三、对融资稀释和股权激励有预留
对于有志于借助资本腾飞的创业项目,应当订立融资规划,并据此对公司若干轮次的融资后的股权结构的变化有预估。如果在第一轮融资后,公司从有实际控制人变为了没有实际控制人,必然会对第二轮融资产生影响。尤其是当两个创业者以51%和49%的比例分享股权后,一旦有投资人进入,就会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
股权激励也是一样。为已经加入和未来可能加入的核心员工预留10%-2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是比较常见的安排。预留部分的股权可以暂由某位股东代持。股东们可以对预留部分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