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规定,如一间香港公司的运作属于非香港当地运作,便可以申请海外利得,豁免征收利得税。
关于申索程序方面,开始的程序是帮客户处理核数师报告。在处理过程当中,公司董事是需要将运作的模式作出详细的交代,如果客人是属于非香港运作的话,必需清晰说明。当董事向会计师提出公司的运作是属于境外运作之后,会计师在处理核数师报告时,会根据客户所提出的意见,在完成核数师报告后,作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内容是说明由于客户的公司运作并不是在香港,所以根据税务条例,可以豁免征收利得税。
当将这份核数师报告提交予税务局之后,税务局是不会因为一个简单的结论,便会归纳于是境外营利的,税务局是会将该档案转介到一个项目部门,该部门是专门负责审核境外营利申索的。一般来看,在未来三个会计年度内,这个负责海外利得的部门,便会发出一份内
一、研究客户公司的运作模式;
二、客户公司供货商的联络方式;
三、买客的联络方式;
四、 付款、收款及运轮的模式;
五、提供两个例子予税务局等。
当收到税务局的问题信后,客户便要准备有关的证据,该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份简单的运作模式说明、供货商及买家的联络数据、及联络证据,包括;MSN记录、传真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电话记录等。还有收款及付款证据、运货提单及两个交易例子等。
当客户提供以上证据予本司后,我们便会开始撰写一份非常详细的报告,关于回答政府的提问。之后政府还是会提出其它的问题,一般会经过三至四次回复问题后,才会完成整个海外利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