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实际办事机构(秘书公司挂靠地址不受影响);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