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开展私募业务后申请主动注销登记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四、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主动注销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