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要求:
1.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2.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3.第九十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要求: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