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后履行报送手续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