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食品违法案件,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食品抽检规定不完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都对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做出了规定,规定了全过程记录付款、收货、订单、拆封等信息,未规定抽样人员主体资格、被抽样人事后确认信息的内容,这是引发当事人对抽检结果异议的重要原因。网络抽检往往都是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是否具有网络抽检的资格也是一直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
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定性存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食品散装销售还是预包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是散装销售还是预包装食品销售问题和食品是散装销售还是无证分装问题。根据GB7718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目前尚未对该标准适用于工业化食品还是包含食用农产品做出明确规定,一般理解只要符合此定义的所有食品包装都属于预包装食品概念。网络销售散装食品较为普遍,散装大米、散装荞麦面、散装绿豆、散装土特产等食品较多,其中也包含大部分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网络页面应详细列明产品的销售详细信息,但现实中,入网食品经营者为便捷高效和提高产品档次而定制一定规格的包装。为了方便运输和安全运输等原因,确需为运输进行包装,这样的运输包装大多数符合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消费者投诉为三无食品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明知为散装食品销售但事实构成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的要件,对此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像这种食品散装销售又形成了产品运输包装,是否涉嫌构成了无证分装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争议。
抽检网络食品对抽样实施单位食品抽检未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实际食品经营场所管辖权和特定食品做出明确规定。抽样实施单位抽检网络食品时,目标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往往存在抽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实际食品经营场所均不在抽样实施单位管辖范围的问题,例如:抽样实施单位在A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B省,入网食品经营者在C省,实际食品经营场所在D省,抽样实施单位均不能对各主体做出有效管辖权,其余各主体管辖单位在产品溯源和违法主体处理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具体到抽检食品,由于目前对网络抽检食品范围未做明确规定,假如抽检的地方特产食用农产品“野生鲜活小湖虾”产品不合格,入网食品经营者根据订单野生捕捞或根据订单向渔民购买,抽样基数一般都是订单量,全部用于抽检购买,因这种野生食用农产品不存在养殖环节,食品溯源问题难以溯源。
二、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互联网订餐、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等网络经济蓬勃发展,消费群体主要是年轻人特别是在校大学生,他们对各类外卖、海购食品的安全性、合法性认识不足,导致各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走上餐桌,各类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食品进入消费者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