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遵守哪些法规要求?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已经取得实体门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网络销售应当变更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规要求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2、要公示相关信息
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的公示要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自行终止网络经营的公示要求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不适用商品除外)。
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遵守那些法规要求?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要符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备案要求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技术条件要求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3、建档及保存交易记录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