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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注销办理条件: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所注销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2、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内容,并须经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和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期限四十五天);
3、注销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决定;
4、律师事务所印章、财务章收缴证明和税务、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办理时间:45个工作日左右
业务办理范围:普通合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所、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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