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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粤司[2010]183号)“一、委托(下放)司法行政管理权内容(一)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的批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3、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申报材料清单: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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