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创建医疗器械产品人、办理备案人、委托制造业企业数据采集和汇报体制,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制定本规定。
预约特惠中,来电有惊喜!专注工商服务多年,提供一对一优质贴心一站式企业服务,助力企业成长,让创业更简单!
①、医疗器械办公地址:
出租医疗器械注册地址包核查+安全+靠谱+让飞检不在担心;
②、医疗器械库房地址:
出租医疗器械免核查库房地址包核查+安装进销存管理软件+安全+靠谱+让飞检不在担心;
第二条 北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产品人、办理备案人、委托制造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情改变和生产运作状况等开展汇报。
第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人、办理备案人获得医疗器械商标注册证或申请办理类医疗器械备案,及其医疗机械委托制造业企业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或申请办理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药品监督管理企业平台健全企业基本情况。填写后基本概况发生变化,需在发生变化时10个工作日内升级企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