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可以办理以下私募业务:
1、代发私募基金首支产品(私募保壳);
2、私募牌照申请;
3、私募牌照收购、转让;
4、私募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
5、私募法人及风控等高管挂靠;
6、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私募商业计划书;
7、私募公司异常解除;
8、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资产
9、私募基金产品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