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加压送风口设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法外,楼梯口宜每2~3层设一个常闭式百叶窗正压送风口;
2前处理室应各层设一个常闭试加压送风口,并需设含有打开数据信号意见反馈手动打开设备;火灾发生时,其连动打开方法必须符合本规范6.1.3条的规定;
3 正压送风口的风力不能超过7m/s;
4 前处理室加压送风口位置必须保证排风实效性。
3.3.7除用以房屋建筑地下部分的户外送风立井外,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应使用管路排风,不可选用土建工程风管。送风管道应使用难燃材料制做且内腔应光洁。当送风管道内腔为金属复合材料时,设计方案风力不可超过20m/s;当送风管道内腔为金属材料时,设计方案风力不可超过15m/s;送风管身的薄厚及制造规定必须符合现行标准国家行业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体系通风风管的相关规定。
3.3.8 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管路设置和耐火等级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纵向设定的加压送风管路,应设在单独的管井内;当确定有艰难,未设置在管井内或需与其他种类管路共用管井时,加压送风管路的耐火等级不宜小于1.0h;
2水准设定的送风管道,其耐火等级不宜小于1.0h;但是需要穿越重生和所提供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前处理室时,其耐火等级不宜少于2.0h。
3.3.9 通风风管管井应使用耐火等级不低于1.0h的隔断墙与邻近位置隔开;当墙壁务必设定检修门时,应使用乙级防火门。
3.3.10加压送风管道中应设公称压力姿势环境温度为70℃的排烟防火阀,其安装位置应按照我国执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需求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