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建筑密度超过100m时,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应纵向按段单设,且每一段服务项目相对高度不可超出100m。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选用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处理室可分别设定送风管道、正压送风口(阀)和通风机。
3.3.3设定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面上一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可分别单设。当受工程建筑条件的限制且地下部分为车库、非机动车库或配套用房时,可同用机械设备加压送风系统,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照本规范第5.1.5条的需求各自测算地面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结合后做为同用加压送风系统排风量;
2 应采取有力措施各自达到地面上、地下部分的排风量的需求。
3.3.4当楼梯口设定加压送风井(管)道确实有艰难且楼梯口本身相对高度不得超过50m时,该楼梯口可采取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口相对高度超过32m时,应使用楼梯口二点位置排风的形式,正压送风口中间间距不能低于楼梯口极高的1/2;
2 排风量应按照测算值或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的排风量提升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在避开直达室外门,并且不危害人员疏散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