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备原生产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生产企业,市局在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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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局。监督管理情况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