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符合北京市药监局各区验收标准
朝阳区药监局,石景山药监局,海淀区药监局
大兴区药监局,丰台区药监局,昌平区药监局
通州区药监局,东城区药监局,门头沟药监局
房山区药监局,密云区药监局,符合验收标准。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