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申请所附数据或文件的正确性存在严重怀疑,商标办公室主管或主管指定的人员会向申请表中填写的服务地址发送挂号信,邀请申请人或代理人当面或以其他指定的形式与其进行讨论,并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其提出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证明这些数据或文件正确性的证据。
如果商标中包含一个元素,它没有任何显著特征或者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图纸或图片,商标办公室主管或主管指定的人员会要求申请人放弃该元素,以便申请获得通过。商标办公室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对商标的主体部分进行修改,使商标更为显著和清晰,以避免和已注册商标或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办公室的决定应通过挂号信,在签发后30天内送达给申请人或代理人。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未做出修改,办公室可驳回商标申请。
驳回通知中包括申请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法》第78条所述委员会前提出申诉的权利,并附有时限和提交申诉的程序。
注册商标应有颜色。如果申请时未指定颜色,则商标办公室在公示申请之前,可要求申请人指明商标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