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怎么办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