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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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怎么办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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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运涛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主营产品新注册测绘资质,新注册基金会 办理民非资质流程,基金会转让/收购 民非资质收购 /转让
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企业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税务咨询;包装服务(不含危险品包装);翻译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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