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不需要区分类别和等级。新《标准》对劳务企业资质的影响是取消了类别和等级的划分,彻底打破了原有的类别和等级限制,凡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类施工劳务作业任务。
二、申请施工劳务资质需要按照新资质标准办理,要求有所提高。
1、以净资产要求替代资本金要求。大幅度提高了对劳务企业实际抗风险能力和加强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的要求。
2、明确要求企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3、提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技术员或本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4、对企业基本人员提出了要求。新《标准》提高了对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培训合格技术工人的要求,提高了企业人员素质要求门槛。
扩展资料:旧标准对施工劳务资质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由于新标准了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劳务资质等级划分,再按照等级标准设定承包业务范围就无任何意义,故新标准不再限定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施工企业只要获得劳务企业资质,即可承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只要认定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
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