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三、《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3.完善核准备案制度(8)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备案机关进行网上备案。备案机关仅从产业政策角度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受理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三、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1项目备案基本信息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1.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备案。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后,应查看信息是否齐全,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不予备案。备案机关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任何证明和材料。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的,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备案机关公章的备案证明;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在线平台启用备案机关电子签章,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