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变更应先纳税后变更股权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知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通知如下:
1.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股东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知。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向市场监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核实已完成纳税(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检查与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现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实施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个人股权转让价格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将日益规范,0元不能随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