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详解
*核心内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申请书;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派驻律师个人许可证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个人简历。
6、辞职证明(或待业证)及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注:
1、流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
2、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将名称检索核准时间计算在内。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
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5、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的,由市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申请设立分所证明和律师名单。
6、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
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
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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