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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评估,技术秘密价值评估

更新:2024-05-03 08:00 发布者IP:117.88.110.193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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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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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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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6000.00元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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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评估,技术秘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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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技术秘密评估|技术秘密价值评估

      技术秘密,也叫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价值评估,一直是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关键难点,主要原因是:1、技术秘密的性质鉴定难。首先,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可称之为技术秘密,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的保密与不公开要求,方可称之为技术秘密。如何界定其是否为秘密性的技术,难度不小。2、定价难。不同的技术秘密,千差万别,价值不具有可对比性。且因其性质抽象、价值透明度低,评估难度可想而知极大。技术秘密评估涉及技术产品分析和技术调查,技术差异化分析,技术或技术秘密价值度分析,技术贡献度分析,技术效度分析,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本价值分析,技术市场价值分析,技术或技术秘密资产价值现值分析,技术收益分析,技术资产价值期值分析,技术交易价值分析,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的分析计算,技术附加价值分析,技术投资价值分析等多个维度。

      由于技术秘密是无形财产,所以其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价值损失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因此,鉴定中鉴定机构多以成本加减法、益现值法等进行鉴定、评估技术秘密的价值以及价值减少或丧失。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评估,都需要首先将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利用周期、实施收益、可得利益要素予以量化。除了研发成本一般由权利人提供投入支出等会计账册、试验记录等资料可查而显得相对客观外,其余要素主观性很强。因此,法官要慎重对待关于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损失的鉴定结论。也正是由于鉴定结论很难达到完全客观化,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的判决只是表述了鉴定出的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并没有明确损失是否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减少或丧失,还有的判决仅将相对客观的研发成本计为损失。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将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全部或减少的部分计为损失,主要取决于侵权人或被告人非法获得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后是否使得秘密公开、扩散而为其他人所掌握。

      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侵权人或被告人的侵权和犯罪行为而使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和价格的下跌而造成利润的减少,因此考量的主要是侵权人或被告人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在其中所占比重的多少。如果能够肯定侵权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唯一因素域主要的因素,则间接损失等同于权利人利润的减少量。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包括权利人的行为、供求变化、季节变化、下游产品的销量变化等多种因素,权利人产品销售量减少和价格下跌,有时很难明确确定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权利人利润的下降,因此间接损失中也有不少变量。计算权利人的利润减少,不仅要考虑侵权人或被告人抢占权利人原有客户和市场份额使权利人销量的减少等相对客观的因素,还要酌情考虑侵权人或被告人抢占权利人未能开拓市场和客户而造成权利人潜在销量的减少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审查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数额时,要注意评估鉴定机构对销售量变化对比时间的选取是否合理,一般要求至少将权利人在技术秘密被侵犯前半年的平均销售或上两年同期的销量与权利人被侵犯技术秘密后产品销量进行比较,计算权利人产品销售量的减少。由于间接损失的确定牵涉到较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证实这些因素的证据又很难取得,因此侵权人或被告人因为销售产品而取得的利润可以被视为权利人的间接损失。这样的计算方法是以侵权人或被告人抢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客户为假设前提的。由于这个假设具有合理性,加上侵权人或被告人的销售利润一般有据可查,所以相对比较客观,因此在有否直接损失或者难以查明存在直接损失,难以查明间接损失或关于间接损失的鉴定结论不够合理的案件中,侵权人或被告人的销售利润就被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

      在以侵权人或被告人销售利润计算损失的情况下,由于侵权人或被告人一般采用低于权利人产品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故其销售利润可能低于权利人的销售利润,如按权利人在销售同样数量产品时可获得的利润计算损失,更符合损失的本意,也更有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和犯罪,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按照权利人在销售侵权人或被告人同样数量产品时可获得的利润来计算损失。侵权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既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又造成间接损失的,应按两者之和计算损失。

     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后,只限于自己掌握,没有披露和公开,而且未利用技术秘密生产产品,或者虽已生产产品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该如何计算损失争议较大。有种观点认为,技术秘密的价值就在于保密性,一旦被他人掌握,对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的价值就会减少,如被公开就可能彻底丧失价值。认为未使用就是未造成损失,忽视了商业秘密的特点,不应该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显然是考虑了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因为动辄适用刑罚,会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在权利未使用技术秘密进行生产、销售产品的情况下,即使认定造成了技术秘密本身商业价值的损失,实际上也很难量化这一损失,还不如将这种违法行为纳入民事侵权范围,判以定额赔偿。对其中被告人利用职权提供、披露商业秘密给他人,并收受财物的,可以考虑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罪名定罪处罚。

      专业技术秘密价值评估机构—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中航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中国民航总局)资产评估业务部,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由国家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直属会员单位、Zui高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入库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浙江省发明协会知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单位等。公司顺应改革开放的大潮而生,成长之路伴随着中国资产评估评估行业的诞生及发展。中鹏衡作为专业鉴证类服务机构,在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金融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目的评估、税基评估等领域享有重要地位。

      本公司在技术秘密价值评估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技术秘密评估体系,为多起技术秘密侵权涉诉提供价值评估工作,经验丰富。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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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法定代表人柴彦云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专利评估,商标评估,著作权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股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公司简介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中航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中国民航总局)资产评估业务部,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由国家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直属会员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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