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2021年,注意企业账面上列支的咨询费发票!
案例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1]19号
案件名称 (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东莞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代码:044001611111,发票号码:51397753,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账面记载咨询费尚未支付,上述发票于2017年12月份入账并于当年全额结转100000元。至本次检查止,上述发票相应的金额已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51.05×50%=875.53元
案例二
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
某税务所人员在检查一家提供医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发现该咨询中心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份,目前仅1名员工,也就是个独企业的负责人,2018年不到一年时间开票收入8000万元!项目均为:咨询费。
咨询服务合同仅仅不到一页A4纸张,服务内容:咨询费。
问其具体的咨询内容,答非所问。
请问,这家医药CSO咨询企业只有1名员工,年收入竟高达8000万元!合理吗?
【税务风险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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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税务局发现企业的风险越来越容易了,随着金税系统不断升级、税务发票管理全面监控、增值税申报比对升级、发票管税逐渐向大数据管税转移,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伪CSO开票冲账,套取费用将会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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