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诉讼观点认为,物流公司是注册车主,不是实际车主;车辆附件合同只是收取车辆数量,而被告允许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实际车主对物流公司的附件是免费附件,而物流公司不享有经营效益,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诉讼观点是,由于被告人徐某将重型货车附在被告物流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名下,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被告物流公司对被告人徐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人徐某以关联人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关联人流量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损害承担责任。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实际所有人与所属单位之间的附合合同约定不能对外对抗受害第三人。附件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处理关联人与关联人内部关系的依据。被告物流公司可以直接与受害第三方抗争,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人经营的,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隶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为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本规定也可以作为关联人和关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定制服装
表见代理理论认为,从关联车辆与关联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关联车辆以关联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认定关联单位具有代理权,与所属车辆所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从有利于第三人权利实现的角度,关联车辆所有人的行为后果由关联单位承担。二是管理责任理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所属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从所属车辆与所属单位的内部关系来看,所属单位与所属车辆具有指挥、监督、管理的关系。所属单位未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和《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