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代办

更新:2021-05-09 09:00 发布者IP:39.155.211.210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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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代办,广电资质办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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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核发流程编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请材料目录编辑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根据编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zi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1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zui近2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zui近2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 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申报材料编辑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编辑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编辑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南云使者团来做什么?”岳风开口询问道。

    自己已经是西苍大陆的皇帝了,自然要询问一下南云大陆的目的。

   小太监想了想,回应道:“回陛下,据奴才所知,南南云陆这次派使者团过来,是要重新签署同盟的事宜。”

    重新签署同盟?

    岳风愣了下,不对啊,十几年前,南云大陆和西苍大陆,不是早就同盟了吗。

    “陛下!”

   就在岳风诧异的时候,小太监解释道:“陛下有所不知,当初段羽杀了前皇帝,之前的盟约就作废了,毕竟,一朝天子一朝臣嘛。”

   说着,小太监看了下岳风的表情变化,语气谨慎起来:“而且,这次重新和南云大陆签订同盟,也是段羽的意思。但他现在已经不是皇帝了,现在的西苍皇是您..所以您有权利,决定是否和南云大陆同盟。”

    呼!

    听到这些,岳风深吸口气,目光阴沉起来。

   弄了半天,南云大陆是打算和段羽签订同盟呢。只是他们都没想到,段羽已经不是皇帝了。现在的西苍皇帝,是他岳风。

   这时,小太监小心翼翼道:“陛下,南云使者团还不知道,陛下取代了段羽的皇位,若是陛下不想和南云大陆同盟,奴才这就去传话,让他们原路返回。”

    “不!”

    岳风摇了摇头,露出一丝笑容:“同盟是好事儿,干嘛要拒绝呢。”

    随即,岳风笑着问道:“你刚才说,南云大陆的人,还不知道段羽已经不是皇帝了?”

   “对,他们不知道。”小太监挠挠头,很是惭愧的说道:“奴才得知使者团到来,就赶紧来禀告陛下了,还没来得及通知他们,西苍大陆改朝换代了。”

    岳风点点头:“好,朕知道了,你也不用通知了,先下去吧。”

    小太监赶紧应了一声,退出寝宫。

    看着小太监离开,岳风没有犹豫,换了一身衣服,就直接去了紫阳宫。

    岳风没有穿龙袍,而是很随意的打扮。

    哈哈...

    去紫阳宫的路上,岳风心情无比的舒畅。

    好一段时间没见龙千语了,还真有点想念。

   而且,这女人之前一直看不起自己,觉得自己配不上她,而现在,自己是西苍大陆的皇帝了,今非昔比,龙千语还敢傲气吗?

    岳风很想看看,在得知是西苍大陆的皇帝之后,龙千语会是什么样的表情。

    很快,到了紫阳宫。

    嘶!

    走进去的一瞬间,看到眼前的一幕,岳风禁不住深深吸了口气,眼睛顿时就挪不开了。

    就看到,一个窈窕迷人的身影,正背对着门口,欣赏着屏风上的字画。

    正是龙千语。

   此时的龙千语,一身紫色长裙,头戴珠花,简约又不失典雅高贵,尤其那S型的曲线,任何男人见了,都会为之疯狂。

    不得不说,龙千语真是仙女一样的存在,一段日子没见,愈发的迷人性感了。

    足足看了几秒,岳风才反应过来,一脸微笑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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