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药调剂、汤剂煎煮等药药事服务的医诊所。
注意事项
1.不在医诊所备案范围内的情况
(1)服务范围使用西药,使用输液、肌注等给药方式,使用手术、限制性医疗技术等治疗技术。
(2)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主要是指带有创伤性的医治疗技术,包括医微创、骨伤、肛肠等类技术
2. 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
(1)医诊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技术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医诊所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医诊所备案证》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区医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个人举办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变更。
3.本市实行医诊所备案公示制。医诊所应当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医诊所备案证》;
(2)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诊疗病种;
(3)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价格、药品品名和价格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医诊所停业、歇业必须向所在区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医诊所停业、歇业不得超过一年。医诊所被取消备案或收回《医诊所备案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