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转让为解决寺院经济问题而设立 刘建民
范文澜先生曾指出:“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罗炳绵教授也认为,“典当业起源于佛教传
入中国以后的南朝,是为解决寺院经济问题而设立的质钱取利机构”。由上述论断可知,我国的典当
业正式发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南史·循吏传》中,不仅记录了关涉寺庙经济建设情形,也证明了
寺院典当事业及机构的存在,它对当时寺库质钱的具体“ 典当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详实的记载,用较
重的笔墨描绘了从“质”(当钱)到“赎”(取当)完整的典当过程,典当对象不仅有农作物(稻米)、经济作
物(如苎麻)、生活日用品( 衣物)等当时的主要典当品,已有白银、珠宝、黄金、玉器等贵重金属物
品。这是我国典当机构产生Zui早的、Zui明确、Zui确凿的史书(正史)记述。也真实反映了当时典
当事业的基本面貌,标志着我国典当行业正式从社会其他行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与金融行业分
支(古代“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迅速成长为工商业者、小手工业者及城乡平民融通货币、周转资金、
汇通银币的主渠道,标帜着封建时代专门典当机构的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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