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56 号),需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原称备案)的核心标准是境内企业及受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举借原始期限 1 年及以上的境外债务,且须在提款前完成登记,未登记不得借用。以下是明确的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说明。
境内各类法人企业,涵盖中央及地方国企、民企、外企、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前提是依法设立、合规经营、有合理资金需求与偿债能力,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相关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情形。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包括持股超 50% 或实际控制的境外子公司,以及红筹 / VIE 架构下由境内主体实际控制的境外 SPV,若其外债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等权益,由境内实际控制人申报。
间接外债主体,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名义,基于境内相关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需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统一申报。
国际商业贷款,包括银团贷款、境外银行贷款等 1 年期及以上跨境贷款。
境外债券,如美元债、点心债等,原始期限 1 年及以上,完成交割前需登记。
其他 1 年期及以上跨境债务工具,如跨境融资租赁、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部分符合条件的可能有特殊规定)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 “投注差” 范围内借用外债,无需发改委审核登记,但仍需完成外汇局外债登记。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双边或多边优惠贷款,通常按专门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办法的常规审核登记流程。
自贸区、自贸港等试点区域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可能有豁免或简化情形,需以当地Zui新政策及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短期外债(原始期限不足 1 年)如贸易信贷等,原则上不适用该办法的审核登记,但需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性质:2023 年起 “备案” 升级为 “审核登记”,必须在境外债券交割或商业贷款首次提款前取得《审核登记证明》,不可事后补办。
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研发、绿色项目等实体经济领域;严禁用于房地产非主业投资(房企除外但有特殊监管)、证券投机、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 成立日期 | 2024年08月21日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丽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外债备案审批、新加坡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开户, FDI备案 , 37号文登记 内保外贷, 俄罗斯注册公司、国家重大项目立项审批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科技中介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发布;平面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总部管理;商标代理;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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