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该文件为核心的个人境外投融资外汇登记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有意在境外搭建架构并进行股权操作的境内居民个人而言,透彻理解其登记资格与条件是合规操作的第一步。本文旨在深入解析37号文所涉及的登记主体资格与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
37号文登记的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这里的“境内居民”拥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并非泛指所有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准确理解其定义,是判断自身是否负有登记义务的关键。
1. 持有中国身份证的公民
这是zui常见也zui容易识别的登记主体。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无论其是否持有境外永 久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等),在涉及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时,原则上均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2. 持有境外永 久居留权但仍被视为境内居民的中国公民
这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形。即便一位中国公民取得了其他国家的永 久居留权,但若其在取得该永 久居留权前,其中国户籍身份所对应的境内户籍尚未注销,那么在外汇管理的语境下,该个人仍可能被视同为境内居民。这意味着,他/她持有绿卡,在设立和运营特殊目的公司时,依然需要遵守37号文的登记规定。判断的核心在于其境内法律身份(户籍)是否因取得境外永居而终止。
3. 无中国户籍但受中国税法管辖的税务居民
随着全球税务信息交换标准(CRS)的推进,税务居民身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根据中国税法,一个无中国户籍的个人(例如,已入籍他国但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如果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定天数而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开展相关投融资活动时,也存在被要求参照37号文精神办理登记的可能性。这一点体现了经济实质与法律身份在监管实践中的结合。
简单来说,登记义务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考量国籍、户籍、永 久居留权状态以及经济实质等多个维度。
仅仅具备“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并不直接触发登记义务。登记的发生,还必须满足两个核心的前提条件:一是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二是该公司的目的是进行“返程投资”。
1. 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有明确的界定。它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这里的要点在于:
设立目的:必须是为了进行股权融资,而非单纯从事贸易活动。
出资来源:其设立的基础是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这可以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与之相关的其他权益。
控制关系:境内居民需要对该境外公司形成控制。
2. 返程投资的界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控制境内资产。
理解返程投资,可以将其看作一个资金与权益的“循环”:境内居民将境内资产/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此为“出去”),特殊目的公司以外商的身份回到境内进行投资(此为“回来”)。这个“回来”的环节,就是返程投资。37号文登记正是要规范这个循环的起点。
在明确了主体资格和核心前提后,办理登记还需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
1. 登记时点要求
登记并非在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意办理。37号文规定了明确的登记时点,即: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之后,在办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登记之前。这意味着,必须先完成境外公司的设立,才能以此为标的申请外汇登记。实践中,通常是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准备进行第一轮境外股权融资时办理。
2. 权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这是登记审核的基石。境内居民用于出资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必须是其合法持有的。这要求:
股权的来源清晰,转让程序符合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若涉及国有资产或特定行业资产,还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汇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会重点核查权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防止资产非法转移或洗钱行为。
3. 程序的合规性
整个操作流程需要符合中国关于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的整体框架。这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符合注册地法律。
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内的行为(如可能的股权转让)符合商务、工商等部门的规定。
不存在故意规避中国外汇管制、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4. 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必须确保所有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境内权益信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架构信息、融资计划等。任何信息的错报、漏报都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驳回,甚至引发后续的法律责任。
如果境内居民个人在未满足上述资格与条件的情况下,未办理或未能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后果:
资金出入境受阻:无法合规地将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所得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权益变动困难:未来在办理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时,可能因无法提供已完成的37号文登记凭证而遇到障碍。
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被外汇管理机关认定为逃汇或非法跨境转移资产,从而受到行政处罚。
37号文登记的资格与条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它精准定义了负有登记义务的“境内居民个人”,继而将登记行为与“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这两个核心概念紧密绑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登记时点、权益真实性、程序合规性与信息准确性的具体要求。对于有意进行跨境股权操作的境内个人而言,在行动之前,务必将自身情况与上述资格条件进行审慎比对,确保每一步都走在合规的轨道上,这是保障跨境投融资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石。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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