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北京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局的监管名单,每年年审都正常
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公司注册资金5千万以上的,有过实缴,有金融局的备案,在金融局的监管企业里面,公司纯内资控股的,当前没有任何诉讼,无隐藏债权债务,无对外担保,工商无任何异常。公司成立五年以上,当前存量的业务只是用来应付年检的,之前做过少量业务都已经全部结算完了。如果您正在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细咨询(主页或者头像可以联系)
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应当为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主要股东或其关联主体具备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
(五)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七)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于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检查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运用科技信息技术监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及风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