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典当行转让收购
转让全国经营的典当公司、转让全国的典当行公司含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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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安徽典当行
注册资金:3000万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在唐某某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主张当初的互换无效,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