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销售,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或者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